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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写保证自愿放弃社保可以吗?
来源:文汇报 更新时间:2006-04-02

    案例回放:

  小李2003年从外地来上海,在一家房地产公司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公司很规范地为每个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小李由于不久将去国外,觉得国内的社会保险费交了以后自己也享受不到。于是小李和公司商量,希望公司每月把缴纳社会保险的部分直接折算成现金发放给他,同时小李写下保证书,绝对不反悔,绝对不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放弃社会保险系本人自愿。可是公司还是拒绝了小李的要求。小李很奇怪,社保反正是自己的事,为什么就不能放弃?

  专家释疑: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缴纳社会保险不光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就是社会保险中的五大保险费种,它们依次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是一项统筹基金,其中大部分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与员工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基金的正常运作也依赖于社保费的缴纳,国家社保统筹基金同样在社会保险关系中拥有权利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仅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更何况在城镇社会保险中员工自己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所以小李既然符合缴纳社保条件,必须缴纳,即使他自己写保证也不能放弃。

  至于补充社会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五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保险”建立的。补充保险是自愿的,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是否建立,由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保险。补充保险并不进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缴纳、使用、支取方式往往由用人单位制订。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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