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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由于财务疏忽多支付了保险人赔偿金,多次索款无果后向法院起诉,10月13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不当得利案,被告高某被判返还原告10000元。
2004年9月1日,高某之女与原告某保险签订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合同,2004年10月16日,高某之女生病,按合同原告保险公司应理赔给付22343.62元,高某作为监护人于2005年2月24日从原告保险公司领款10000元,于2005年7月12日从原告保险公司领款22343.62元。原告发现错误后与高某交涉,要求高某返还多领的10000元理赔款,高某未予归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保险公司与被告高某之女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高某之女生病后原告已按合同的规定足额的赔付了22343.62元。因原告财务人员疏忽多支付给被告10000元。被告多领取原告的10000元款,其获得此种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因此,被告所领的10000元款属不当得利,应予返还。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