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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险不赔:天津法院判决寿险公司败诉
来源:保网编辑整理 更新时间:2006-04-04
母亲以女儿为受益人,投了份8万余元的寿险。母亲突然病故,保险公司却以投保人"隐瞒病史"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女儿无奈诉诸法律,最终维护了自己的正当权益。
据天津日报消息,1997年6月,母亲马其华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8万元的"99鸿福终身保险",指定女儿小丽为受益人。其后,马其华坚持按年度交纳保费,到去年7月,已经总共交纳了近1万8千元。去年8月9日,马其华因心脏骤停突然去世。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民族医院当天出具的死亡证上,明确写明"死因:心脏骤停,既往哮喘史十年"。由于马其华在办保险时,并未说明有哮喘病史。因此,马其华并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决定不予支付保险金。小丽反驳说,其母马其华并没有哮喘病史。民族医院医生接诊时,其母已经死亡,医生不可能由此对其母生前病史做出判断。当时,其母的同事担心"说不出什么病史来不好开死亡证",就随口说了个病,不想却被登记在录。8月18日,民族医院又再次出具了一份诊断证明,马其华"死因:心脏骤停(8月9日的证明作废)"。因此,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单据,如数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认为,马其华与保险公司间签订的投保单等协议真实有效,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公司认为马其华有哮喘病史而拒付保险金,依据不足。本月17日,经河西法院一审、市二中院二审,依法判决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给付小丽保险金人民币8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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