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 免费注册
成功保险网
网站首页新闻关注超级门户买卖保险保险知识百姓保险社会保险保险案例有问必答178圈子成功博客
专业资讯培训基地险种大全保险黄页资料宝库健康生活成功网摘成功贴图保险论坛人才招聘成功搜索
所在位置:成功保险网 > 专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键字: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来源:网络搜索 更新时间:2006-04-0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 


现发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马永伟 

二OO二年九月十七日 


    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规范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专门经营再保险业务的公司。 

    第三条 设立再保险公司应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据业务经营范围,再保险公司可以分为人寿再保险公司、非人寿再保险公司和综合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再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一)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二)非人寿再保险业务 
    1、中国境内的再保险业务; 
    2、中国境内的转分保业务; 
    3、国际再保险业务。 
    (三)同时经营上述(一)、(二)两项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第五条 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六条 再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 

    第七条 投资再保险公司的中资股东应符合中国保监会《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暂行规定》,其持股比例和股权变更,应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投资中外合资、外资独资再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符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 

    第八条 外国再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其营运资金标准和设立要求,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再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分公司,比照本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不详)
网友评论:共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更多关于 政策 再保险 链接
·外资险企盼年金税优政策进一步明朗 2007-06-06 09:46:22
·福建政策性农险试点添新兵 福州市3月启动 2007-06-06 08:54:41
·辽宁出台两项奖励政策打击保险欺诈 2007-06-05 10:31:28
·政策支持 保险机构涉足基金业步伐加快 2007-06-05 09:49:44
·外资保险企盼年金税优政策进一步明朗 2007-06-04 08:55:11
·农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正加紧制定 2007-06-02 11:11:35
·10项优惠政策促进再就业 困难人员可享社保补贴 2007-06-02 08:41:54
·周延礼在北京市政策性农业险大会上的讲话 2007-06-02 08:38:12
·保监会:政策性农业再保险框架协议签署 2007-05-30 09:19:55
·建立巨灾分保机制 中央财政政策性农险试点启动 2007-05-29 09:49: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