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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第三者责任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同时,车险保险条款中也没有说清楚,遇到这类案例应该如何处理,保险条款有待完善
经常跑长途的司机都知道:一般开一趟长途车,需要两个司机轮流驾驶,以保证行驶安全。那么,在驾驶途中,没有掌握方向盘的那个司机可否视作“第三者”?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开车的这位司机如若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为其“第三者责任险”买单?
以下所述的案例,就是一起因长途车运输事故引发的保险纠纷。
司机下车维修被压伤
2005年6月16日晚上,小柳和同伴小李驾驶着一辆重型货车,沿京珠高速公路湖北段方向行驶。从始发地黑龙江省绥化市一路开车至湖北,小柳和小李已显疲态。
小柳是一个替人打工的个体司机,因为这趟是长途,因此,便找来朋友小李一同前往。两人商量后决定轮流开车,每过几个小时便换着开。
当天23∶30左右,他俩发现车出现了故障,便将车停靠在加速车道内检查车辆。随后,小李下车检查车辆,以保证安全达到目的地。“当时,我正在车下修车,看到后面有一辆大卡车过来,便赶紧一边收拾修车工具,一边示意在车上休息的小柳将车开到旁边去。”小李回忆道。
谁知道,当时睡眼惺忪的小柳只听到小李叫他开车,并没有注意到车下的小李还没有收拾好工具。“我当时一听到小李叫我开车,就猛然坐到了驾驶员的位子上,发动了车子,没想到压伤了还在车下收拾工具、尚未反应过来的小李。”小柳启动车辆后,右侧驱动轮将小李右足压伤,导致小李截肢的严重后果,该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
湖北省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勘查认定,小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22条第1款的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小李在车辆行驶时修车,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63条规定,其过错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车辆的承保公司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及时进行了勘查。3个月后,人保财险作出理赔决定:此次事故为外地代勘,不属于保险责任,故只赔付代勘费500元,其他费用拒付。
人保拒赔三者险
之后,小李要求小柳的雇主、也是这辆车的车主毛女士赔偿。双方因为在理赔上的分歧,诉诸于法律。
2006年6月,小李就人身损害赔偿提起诉讼。同年10月26日,黑龙江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令毛女士给付包括伤残赔偿金等赔偿款近15万元。
此时,毛女士想到了自己买过车险,于是她向人保财险提出了理赔。毛女士认为,小李相对于由小柳驾驶的事故车辆而言属于第三者,所以,她对小李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人保财险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合同义务。
但人保财险坚持认为,该案存在的人身损害赔偿,系毛女士与小李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小李在车下维修,但小李仍然是该车的司机。司机是不能获得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的。
显然,在车下修车的司机是否是事故中的“第三者”,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保险公司和毛女士在这点上,意见存在分歧。在双方私下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毛女士已于近日将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告上了法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毛女士的代理律师李先生认为,撇开伤者小李是否是第三者不谈,人保财险大庆市龙凤区支公司在与毛女士签订保险合同时,也没有对合同的条款、免责条款履行说明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2004年6月21日,毛女士与该保险公司订立了包括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内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2005年6月21日,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公司又扩展承保了《机动车辆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在续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将《机动车辆附加新赔偿标准保险条款》向毛女士说清楚。”
李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已于近日开庭,原被告双方正在等待法庭最后的审判结果。
车险条款亟待完善
记者采访后发现,类似上述案例已发生过数起,由于相关法律的空白,各地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观点不一。
分析过这类案例的一位律师告诉记者,基本类似的案件,其判决结果迥然不同,说明了一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第三者责任险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缺陷。同时,车险保险条款中也没有说清楚,遇到这类案例应该如何处理,保险条款有待完善。目前,市场上最为常见的驾乘人员保险产品为驾乘人员座位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上述保险产品忽略了正在车下工作的驾乘人员的安全保障。
不过,记者获悉,一款保障全面的驾乘人员综合保险产品即将面市,司机不是在驾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也可以获得赔偿。据悉,此款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者可以选择不同保额来投保,不像座位责任险保费与保额要等比例增减。由于不存在责任险按责赔偿的问题,投保者不必因责任分担而担心。值得注意的是,它的保障范围扩大到了车上人员在进行与车辆行驶有关的车下活动时出现的意外伤害。
(黄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