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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无结果 保险公司作解答
来源:文汇报 更新时间:2007-06-12
编辑同志:
我是上海风华初级中学的教师,学校为全体教职员工在平安保险公司办理了相关的保险业务。2006年5月8日我拿着学校开的证明和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亲自来到靠近西藏路北京路口的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营业点办理团体人身保险理赔。
一年过去了,音讯全无,至今没有收到这笔理赔款。于是在2007年5月14日下午经过咨询,电话打到理赔部一位女士处,被问了理赔时间和身份证号后,片刻即告之是因为过时效了,不予理赔!第二天上午分管这块的夏女士打来了电话,一上来就用责备的口气说,是我把不该归他们公司理赔的收据联送到他们公司营业点,因此不能理赔。现在的十二份原始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在他们那里压了一年多,(至今还在他们那里)造成了真正的过时效,我还能到哪里去理赔呢?我问夏女士这个责任是否应该有营业点负,她明确的告诉我,最终结果是充其量把经办人批评一下,我造成的损失营业点不会理睬。为了不想让我失望,夏女士同意向主管领导反映此情况。2007年5月17日下午,夏女士打来电话,没有反馈向主管领导反映情况的结果,而是开始“忽悠”,说门急诊医药费专用收据联是学校于2006年5月15日通过邮件汇到他们营业点的。一开始,我就告诉他们,我是本人亲自去受理点排队办理的,理赔受理人员签收的时间是2006年5月8日,夏女士的依据何在?我不理解他们的管理到了如此混乱的地步。
网友吴崇庆
记者随访:
记者将吴崇庆先生邮件转给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有关部门,他们很重视并给予答复。
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吴崇庆先生于2006年5月8日提交的理赔申请中有一张发票时间为2004年1-2月,而在此期间吴先生并非平安客户,因此平安不能理赔。还有一张发票时间为2004年9月,此时吴先生虽为平安公司的客户,但其理赔金额仅40余元,未达到平安与上海教委所签协议规定的430元的免赔额(即只有超过430元的部分,平安公司才能赔付),因此按照相关条款,平安对此亦无法理赔。
平安保险公司表示,相关理赔人员仍在与网友吴崇庆先生沟通协调此事,吴先生对这些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有什么疑问,可以请吴先生与保险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系。
(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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