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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到了保险公司成了“真实性无法确认”。
投保人为车辆投了机动车辆保险,然而,在保单生效期间,投保方出现了一起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通知交警和保险公司时,保险公司人员没有到场。随后投保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却给投保人出具了一张匪夷所思的“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经我司核查,本次事故真实性无法确认”,而让投保人大惑不解的是,他们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手中可是明明拿着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难道交警出具的“认定书”在保险公司那里也失去了效力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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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显示: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
这份引起争议的合同,保险期限为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为深圳市益家百货公司和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在保单有效期内,益家百货的司机开着投保车在接送顾客途中,车辆没有停稳就打开了车门,导致顾客彭海霞头部受伤,后经医院鉴定为九级伤残。益家百货公司随后垫支了顾客彭海霞的医疗费。事后,益家百货的唐经理在保险公司业务员的引荐下,找到保险公司理赔部。令唐经理惊讶的是,在对方还没有查看自己带来的任何资料的前提下,一份提前准备好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递到了桌上。
记者在益家百货提供的市交警局宝安大队2006年9月4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一栏认定的事实如下:
2006年8月16日20时20分许,深圳市益家百货商场司机林家军驾驶商场免费购物车,在大浪街道办华繁路上由南往北行驶至同富裕同胜居委会路段时,林家军在车辆停稳前打开车门下客,导致车上乘客彭海霞从车上摔落地面,造成乘客彭海霞头部受伤的交通事故。
在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一栏中,作出如下认定:“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林家军驾驶机动车临时停车时未停稳就开车门下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过错,无证据证明彭海霞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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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事故真实性无法确认”
据有关资料显示,深圳市益家百货商场为该辆免费购物车购买的是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机动车辆基本险”保险期限为2005年9月10日至2006年9月10日。益家百货实际交纳的保费为4000元。
据益家百货负责人称,事故发生后,益家百货向乘客彭海霞垫支了多达10万元的医疗费。随后,公司相关负责人带着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以及相关凭据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得到的答复却是2007年1月15日出具的 “不予受理通知书”:
“2006年8月16日,我司95500接报案称,标的车于8月16日在宝安区龙华大浪同富裕工业区发生事故,经我司核查,本次事故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根据保险法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条款》,保险公司“对该起案件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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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不解:这是什么逻辑?
只管收钱,不管赔偿?益家百货对于保险公司的做法表示了极大的不解。由于对于该保险公司做法的极度不满,益家百货在接下来的保险中,选择了另一家保险公司。
益家百货负责人朱女士十分气愤地称,翻遍了保险法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条款》,她没有找到一条不予理赔的条款。她说,交警部门出具的证明保险公司都可以不承认,这是什么逻辑?那我们还投保干什么?
益家百货的代理律师梁启明和丁跃峰认为,根据保险法、合同法以及益家百货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益家百货为车辆购买了机动车辆基本险后,受益人应是彭海霞,赔偿责任主体应是承保人。益家百货之前付给彭的医疗费,是代为垫付,益家百货对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依法享有追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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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
说法五花八门
那么,保险公司到底是以什么理由拒赔呢?记者开始了艰苦的调查。
首先,记者找到的是当时代为益家百货办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员江剑锋女士。江女士回忆说,事情出来后,她曾带着益家百货的负责人到保险公司理赔部,当时理赔部的人只说是不符合索赔条款之规定,具体是不符合哪条,江女士建议记者咨询一下保险公司理赔部。
理赔部电话没打通,客服部的97号小姐倒是很热情地回答了记者的问题,她表示,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司一般都是承认的。但具体情况她也不是太清楚。她为记者热心地推荐了一位负责此事的“吴先生”。
“吴先生”先是表示自己没听说过“不予受理通知书”这回事,当记者发传真给“吴先生”后,他表示要请示一下领导,再后对记者表示,此案的经手人也姓吴,但已经离开了公司,他是后来接手的,具体拒赔的原因,他说,他说不好,最好是找他们的律师去谈,因为这份 “通知书”是律师起草的。如何才能联系上他们的律师呢?“吴先生”表示,自己不能提供给记者,必须得经过办公室同意。他倒是给记者说了另外一个版本,“当事人彭海霞和益家百货当时曾经说他们双方已经私了了,所以保险公司就下案了。”
那么,果真如此吗?记者采访了彭海霞的委托代理律师,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玉其。黄律师明确表示,绝对没有私了之事,“如果私了,我们怎么可能起诉他们呢?”益家百货的代理律师梁启明和丁跃峰也表示,私了之事根本无从谈起。
既然双方代理人均对 “私了”一说予以了否定,那么,保险公司拒不赔付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记者几经周折,终于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公室取得了联系,一位自称姓管的主任接到记者的电话后,先是表示自己查询后给记者答复,后来又表示,第二天会有理赔部的樊经理与记者联系。
昨天上午,樊经理给记者打电话称,自己刚接手这一块,“资料还在查找当中”,关于资料的真实性,我们想和客户先沟通一下也可以,我也看了一下,我们这边确实有“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资料,没有看到什么 “交通事故认定书”,所以我们想和客户沟通一下。
随后,之前明确表示不能提供给记者任何信息的“吴先生”打电话称,公司领导让他与益家百货进行沟通。但截至记者发稿时为止,益家百货方面并没有接到保险公司方面的任何电话。
记者后记
拒赔莫忘“信用”二字
从置之不理到记者介入调查后同意与客户 “沟通一下”,态度毕竟是有了转变。然而,在这起长达半年之久的纠纷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益家百货花钱购买了保险,可到头来却拿不到分文的赔偿。
从记者调查到的事实来看,其实这起纠纷并不复杂,保险公司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与交警部门出具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明显矛盾的地方,要么前者是无效的,要么后者是无效的。然而,记者在保单的特别约定一栏,看到了这样的一个条款:发生交通事故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交警部门,事故双方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调解必须经过国家法定部门或保险公司的参与并认可,否则事故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对保险公司无任何约束力。由此看来,保险公司用来拒赔的理由根本不攻自破。
看来问题的关键,并不是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业务不熟练,而是“信用”二字。从短期来看,拒赔能给公司节约一大笔开支,但从长期来看,不讲道理的拒赔损害的却不只是一个客户的心,而是自己赖之生存的“信用”,这才是最可怕的。
(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