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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丢失1.95万元 保险公司被判赔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7-10-09
  客户退保金出现1.95万元差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1.95万元的退保金不翼而飞,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又无法得到客户的认可。67岁的李女士将曾经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丢失”的1.95万元的退保金及利息。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于2003年3月4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共交纳了12万元的保险费。2005年3月7日,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

  据李女士的儿子称,在其母亲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同意退还保金、应付红利及利息总计11.9万余元。

  当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两张现金支票,与李女士一同到工商银行,将钱转存入一个存折。

  第二天,李女士到银行查询退保金,却发现账户上少了1.95万元,后李女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昨日当庭表示,他们的工作人员将现金支票交给了李女士,是李女士自己办理的取现和存入存折手续,钱款丢失与公司无关。

  双方的说法出现了分歧,为查明情况,朝阳法院就此案向工商银行了解情况。据办理该笔业务的工作人员陈述,她是“公对公客户”柜员,现金支票是对公业务,只能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付款,李女士个人不可能自己持票领款。

  法院昨日得出结论,李女士无法持现金支票获得银行付款。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当庭不能证明款项差额发生在李女士经手过程中,因此法院推定存款差额系发生在保险公司经办过程中,判决人寿北京分公司赔偿李女士1.95万元。保险公司方当庭未表示上诉。
(陈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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