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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要先仲裁 起诉人诉请被驳回
来源:新抚州 更新时间:2007-10-27
    【案情】日前,临川区人民法院对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2006年,原告张某在临川区太阳镇李某开办的爆竹引线厂做工,该厂为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2006年5月,张某在做引线时,因引线自燃,造成面部、四肢等多处烧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为面部五级伤残和全身损伤八级伤残。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出具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张某为工伤。同年7月,张某因与厂主李某协商赔偿不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5000余元。

    【点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 <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处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起事故中,抚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已对张某作出工伤认定。原告张某因工伤事故赔偿数额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裁定。但若是涉及农民工的欠薪纠纷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规定,当事人可以持工资欠条以劳动报酬纠纷直接向法院起诉,而无须先经仲裁程序。 (李小平 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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